原:GB50493—2009 3.0.9: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现:GBT 50493-2019 3.0.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能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是为了保证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或停用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正常工作。 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中也明确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因此,本标准修订时,参照 GB50116和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有关要求,对GDS的设置要求进行 了重新修订。